二OO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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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
2008年是我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的一年,也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为了做好2008年吕梁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吕梁实际,吕梁监察分局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省局的总体部署,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构建长效机制,狠抓两个主体、落实治理责任,突出瓦斯治理、深化整治攻坚,创新执法方法、强化现场监察,加强自身建设、夯实监察基础,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思路:(13553) 即:
建立完善一个机制(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稳步推进三个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 联合执法和检查指导),扎实抓好五个严查(证照不全越层越界违法生产、井下三轮车运输、通风瓦斯管理、防治水、基本建设矿井“出煤”),着力搞好五个强化(计划执法、安全许可管理、自主创新、事故责任追究、自身建设),努力实现三个下降(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有所下降)。
三、具体目标是:
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控制在33人以内;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1.5以内;
有效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
四、具体工作:
根据以上工作要求、工作思路和具体目标,2008年煤矿安全监察要重点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安全发展的理念推动监察工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安全发展是对科学发展观认识的深化,是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就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坚持和推动安全发展,就要用安全发展理念武装头脑、指导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推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创新,求得在重点监察工作上有所突破、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上有所突破、在行政执法方式上有所突破、在现场检查方法上有所突破、在责任追究方面有所突破、在联合执法的实效性上有所突破。
(二)细化职能,规范执法,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细化职责。2008年分局实行分区域到组,各组、各监察员对所辖县(市、区)的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2008年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煤监综合字〔2008〕31号)文精神。
2.严格处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进行了梳理,对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认真梳理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依据,确立执法主体和行政处罚依据科学合理限定自由裁量幅度,明确处罚标准。认真落实监察执法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各监察组对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整顿、撤消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要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7日内报综合室,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备案。
3.规范执法。严格执行国家局、省局和分局有关规范执法的规定,要把这些规定贯穿于执法全过程中。在分析和掌握煤矿隐患分类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逐步建立起安全隐患与行政处罚对应的执法数据库,实现现场检查和数据库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克服执法失轻失重的现象,提高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公正性。全面提升执法文书制作质量,所有执法文书全部实行微机制作,文书制作必须做到“四准确”:项目内容齐全准确、文字语句精练准确、违法事实描述准确、处理处罚依据准确,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4.强化监督。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增强监察执法的透明度,在分局网站上和办公区内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开安全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办事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行政执法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内部监督,成立执法监督组,定期对各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议,及时纠正监察执法中的不当行为。
(三)加大现场监察力度,扎实抓好“五个严查”。
根据省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吕梁辖区煤矿实际,今年在现场监察中必须做到“五个严查”,通过严查,从根本上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1.严查证照不全、越层越界、乱采乱挖等违法生产行为。所查矿井必须首先查清证照情况,深入井下要查清是否越层越界或有无越层越界现象,是否存在不按设计采掘私自乱采乱挖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直至提请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
2.严查井下三轮车运输。入井检查时,必须严格检查是否使用三轮车运输或有三轮车运输迹象。发现井下有三轮车运输的依照有关规定坚决责令停产整顿,逾期不改的提请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发现有三轮车运输迹象的,也要一查到底,给予相应处罚。
3.严查通风瓦斯管理。严格检查通风系统是否合理、完善,通风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够连续正常运行,瓦斯报表是否达到“三对口”,矿长是否逐日审阅瓦斯报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依法给予处罚。
4.严查井下防治水。所有矿井井下必须配备探放水设施设备,并保证做到有掘必探。监察中发现无探放水设施设备或有设备而不进行探放水的坚决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并责令停产整顿。
5.严查基本建设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的出煤问题。基本建设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搞建设,严禁借出工程煤之名进行生产,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时限进行建设,限时投产。要严格按照省局晋煤监安二字〔2007〕778号、晋煤监安二字〔2007〕677号文件要求进行监察,到现场必须检查矿井是否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是否进行边生产边建设,是否开掘与工程无关的巷道或采煤工作面。发现问题必须依法给予处罚直至提请吊销有关证照予以关闭。
对发现存在上述五大类问题,给予经济处罚的一律按上限给予处罚。各组每次监察结束后要及时将监察情况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度并提出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建议。及时将监察情况总结,写出汇总材料,统一报监察室和调度。
(四)强化煤矿安全许可管理,严把安全许可准入关。
1.严把安全许可申请书的发放关。今年安全许可工作的重点,是基本建设矿井转产后的新办证和已经取证煤矿的延期、变更。各监察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局、省政府和省局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扎实开展工作。在安全许可证的申办换发中,严格与产业政策相结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办理。对直接延期的矿井严格执行晋煤监安二字〔2008〕16号文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初次申请、有建设项目、发生死亡事故煤矿(井)及煤矿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省局有关文件的规定。
2.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煤矿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必须是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批准(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多个矿井进行资源整合的按建设项目对待,都必须进行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包括立项审批、建设施工、安全设施设计。要强化专家责任意识,凡安全专篇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复。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要严格执行晋煤监安一字〔2007〕64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要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结合起来,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不能验收通过、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的不能验收通过。
申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报告书、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联合试运转情况报告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在监察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矿井,要下达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的执法文书,并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移送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
(五)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真正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督促煤矿和地方政府,切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2007〕12号)精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做到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
2.加强指导,督促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的时间、形式和内容,并按规定每季度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突出重点,跟踪督办。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必须突出“三个重点”:一是重点区域。将近年来事故多发的柳林县、中阳县、临县、汾阳市作为重点地区来抓。二是重点企业。各监察组根据日常监察执法所掌握的情况确定所辖区域内的重点煤矿企业,加大执法力度。三是重点隐患。今年的重大安全隐患是瓦斯、水。
4.加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监察力度。通过定期报告使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及时掌握辖区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针对性地跟踪监察;通过认真梳理,准确掌握辖区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煤矿企业下达隐患排查治理监察文书并针对性地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监管、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对省、市属每矿企业下达煤矿安全监察意见书。
5.严格执法,对照处罚。监察中发现煤矿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有关制度、不报告或报告不真实、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依法进行经济处罚,暂扣其安全许可证、矿长“两证”,并在吕梁日报上公告或通报地方政府。对证照不全或过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无视执法指令强行组织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六)认真做好三项监察工作,进一步强化现场监察
1.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执法计划。根据吕梁辖区煤矿实际情况,科学组织定期监察,合理界定重点监察,适时进行专项监察,使执法计划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全年总计划,按月及时编制月度监察执法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及时报批变更计划。所下达的计划必须侧重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国有重点煤矿兼并重组的煤矿;水患矿井;分局确定的小煤矿中重点监控矿井。
2.把三项监察与隐患排查工作相结合,与安全许可相结合。在安排三项监察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当前工作和重要时段的工作,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许可工作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等工作相结合。做到杂而不乱、忙而不乱,有序监察。
3.转变作风,深入现场,进一步强化现场监察。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深入现场监察的示范效应和权威效应。
(七)强化监督,确保执法到位。
实施有效的监督是保证监察执法公正、时效、廉洁的重要手段。制定有效措施,及时纠正监察执法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
1.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过程中的内部监督体系。实行文书审查、跟踪监督、互相监督、设立举报箱、聘请监督员等措施,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层层把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杜绝暗箱操作,防止因执法不到位而引发的责任
2.实行月监察总结汇报制度。每月初第一周的周一召开全体监察员会议,各组组长汇报上月监察执法情况,安排当月监察有关事宜。
3.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发现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警告、责令书面检查、戒勉谈话、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1.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分局每季召开一次由市安监局、煤炭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商议有关事项。
2.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监察执法形势分析会,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各监察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年内要到所辖县(市、区)分别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3.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有关案件。凡在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属于分局职责范围可以处理的问题,各组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绝不能视而不见、视而不管。
(九)继续创新监察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1.在方式上创新。在巩固已有的好的监察方式的基础上,今年要积极探索试行“解剖式”监察,每个监察组可在每个县市区选择1个自认为不放心的矿井,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细致的“解剖”检查,要对矿井的全部系统、所有生产环节、所有采掘作业地点和管理系统等进行全面、全方位的检查,找到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症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2.在手段上创新。今年实行了新的分组分区域监察。在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行集体集中监察,对一些隐患大、井型大、系统复杂的矿井进行集中监察。
(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大事故处罚力度
1.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事故调查程序,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2008年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煤监综合字〔2008〕31号)执行。
2.严格事故查处。由各组负责调查的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给予的经济处罚必须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严格执行事故查处上报备案制度。
3.认真落实举报事故核查制度。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对受理的举报事故案件,必须进行认真的落实,对查实的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4.按照省局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事故责任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事故责任追究到位,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十一)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和履职能力。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从总支、支部中心组学习抓起,建设学习型队伍,创建学习型监察分局。在分局组织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聘请有关理论专家专题讲授有关理论,通过学习达到坚定理想信念,严肃政治纪律,提高道德修养。通过学习领会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加强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监察人员要立足本职,准确定位,凡监察一个矿井,必须深入井下,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埋头苦干的奉献精神,把监察执法工作做实,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
3.加强队伍业务建设。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监察人员的履职能力。适时开展案例分析、执法文书评比、出外参观学习等活动,积累新经验,增强新本领,不断提高监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设专家型监察执法队伍
4.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晚上决策和办事程序,形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及时修订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十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新形象
1.加强学习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措施。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实际,继续在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上下功夫,要始终加强学习,做到警钟长鸣。认真贯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使广大监察人员自觉拒腐防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增强全体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做到“三个强化”。以廉洁从政为切入点,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总结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二是强化外部监督。构建多层次的社会监督防线。继续在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及地方人大政协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和廉政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继续推行政务公开,让社会了解执法的内容、依据和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采取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巡查。真正做到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开展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监督检查工作就跟踪到哪里,坚决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及国家局党组、省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抵制来自各方面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始终保持过硬的作风和优良本色,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