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吕梁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吕梁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局长李守钊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李守钊通报了1—8月份煤矿安全情况;对后一百天煤矿安全工作提出了要求。他说,通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八个月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相对稳定的良好态势。据统计1—8月份吕梁辖区内煤矿共发生死亡事故6起,死亡8人,地方同比起数减少6起,下降了50%;死亡人数减少52人,下降了86.7%。其中:地方煤矿发生死亡事故5起,死亡6人,同比起数减少7起,下降了58.3%;死亡人数减少54人,下降了90%。纵观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其特点是:政府重视,部门严管,企业负责,形势稳定,事故下降,未发生重特大事故。但是,我们必须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虽然统计范围内的事故起数少了,死亡人数少了,但是群众举报的案件仍然较多,各县(区、市)煤矿安全生产发展仍然不平衡,要认识到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仍不能掉以轻心。另外,我们也从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和各种媒体上看到全国、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的严峻。
在谈到下一步工作时,他要求,第一要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职责特别是县市区的监管职责。切实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办发[2004]79号文、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8号)精神。加强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的监管。加强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特别是瓦斯和防治水的监管。加强对证照齐全矿井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已公告确定关闭的矿井必须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关实关死。第二要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抓好煤矿"三条生命线"的建设。认真贯彻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第三要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查处各类事故。按照《刑法修正案(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规定》和即将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漏报以及逃匿的有关人员,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通过事故严肃查处,切实起到警示作用,推动煤矿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