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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来源: 山西煤炭安全监察局吕梁监察分局 时间:2007年12月18日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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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也是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和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落实年”、“攻坚年”。为了做好2007年吕梁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吕梁实际,现将吕梁监察分局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统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打好“两个攻坚战”,着力“三个强化”,抓住“四项重点”,加强“三项建设”,实现“三个下降”,努力实现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为吕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思路:(123433) 即:

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主线,推动两个攻坚战(瓦斯治理、整顿关闭),着力三个强化(强化责任意识、强化执法监督、强化检查指导),抓住四项重点(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许可、隐患排查、三项岗位人员培训),加强三项建设(班子、作风、廉政),实现三个下降(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有所下降)。

三、具体目标是:

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控制在36人以内;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  以内;

有效遏制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

四、具体工作: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具体目标,2007年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工作是:

(一)严格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监察[2006]61号文的规定,结合吕梁辖区的实际以及吕梁监察分局的执法能力,编制吕梁监察分局2007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季度计划,及时修改月度计划。突出对国家局明确的五类重点重点监察对象的监察,即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采用综采放顶煤采煤方法的矿井;国有重点煤矿兼并重组的煤矿;分局确定的小煤矿中重点监控矿井。同时,要结合吕梁辖区实际,突出对水患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监察。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007年分局继续实行分组监察包县(市、区)负责制,各组要全面完成各组范围内的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计划以及分局组织和安排的高瓦斯矿井和水害矿井的联合监察、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矿井的监察、重大隐患报告中有重大问题矿井的监察等监察任务(见2007年吕梁监察分局重点监察矿井计划)。

各组每次监察结束后要及时将监察情况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度并提出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建议。及时将监察情况总结,写出汇总材料,统一报监察室和调度。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察,着力打好“两个攻坚战”。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年的工作要点和省局的工作安排,结合吕梁监察工作实际,要以强化四个监察为重点,坚定不移地把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向纵深。

1.严格煤矿安全许可。

今年安全许可工作的重点,是基本建设矿井转产后的新办证和已经取证煤矿的延期、变更,同时根据国家局和省局的要求,今年将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年审。各监察组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局、省政府新出台的有关规定和省局制定的煤矿安全许可工作的补充规定。加大对补充规定的宣传力度,在转发文件的基础上,要进行面对面的宣讲,确保宣传到基层、宣传到煤矿。在安全许可证的申办换发中,严格与产业政策相结合,严格按照补充规定要求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办理。

(1)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经省局确认的基建矿井;基建矿井安全设施经“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申办。

(2)安全许可证的延期必须组织进行现场评估。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存在15类76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开采技术条件发生变化以及许可期内发生过事故的煤矿,一律不予办理延期,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申办。

(3)安全许可证的变更分两种情况。对变更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名称的,由煤矿企业出具有关证明和材料,直接予以变更。对提升生产能力、改变开采煤层和生产系统的变更,要按照“三同时”规定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评价机构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按项目竣工验收后的系统、煤层、生产能力进行变更。

(4)按照国家局、省局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的要求,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确保取证矿井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2.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

煤矿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必须是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批准(核准)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多个矿井进行资源整合的按建设项目对待,都必须进行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包括立项审批、建设施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局、省政府和省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立项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报告书、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联合试运转情况报告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在监察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的矿井,要下达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的执法文书,并给予经济处罚,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移送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依法实施关闭。

3.严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察。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国务院《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是落实煤矿安全主体责任、超前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有效措施。要把隐患排查报告的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有的放矢地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对报告中提到的隐患要及时下达有关执法文书并通报地方政府监督整改。

(1)加强宣传,强化意识。采取召开会议、到矿宣讲、发放宣传品、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面对面地把宣传工作做到位,宣传到企业的业主,提高煤矿企业隐患排查的意识,树立“不排查治理就是违法、不进行报告就不能生产”的观念,增强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的主动性。同时,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煤矿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运用社会的力量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加强指导,督促治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的时间、形式和内容,并按规定每季度向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管理,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加强分析,指导监察。对辖区内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进行登记建档,掌握排查情况,分析隐患类型,总结治理规律,动态指导监察执法工作。

(4)严格执法,对照处罚。监察中发现煤矿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有关制度、不报告或报告不真实、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责令其停产整顿,依法进行经济处罚,暂扣其安全许可证、矿长“两证”,并在吕梁日报上公告或通报地方政府。对证照不全或过期、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无视执法指令强行组织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4.强化对“三项岗位”人员持证及培训情况的监察。

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统一标准、教考分离、分级负责”和“谁考核、谁发证”的原则。煤矿从业人员纳入四级培训机构培训范围,加大对“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力度,以严格考核为手段,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同时严格“三项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准入条件,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国家局和省局的有关规定。

加大对“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的监察力度,把“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人员配备纳入监察内容。对不持证或持过期证件(包括未按规定进行复训的)上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实施处罚。

(四)进一步强化基础,着力提高执法效能。

1.进一步清理辖区内矿井底数,制作执法数据库。

在资源整合、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煤矿的基础上,对辖区内煤矿重新进行清理登记,摸清生产矿井、基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关闭矿井的底数和分布情况,掌握每一座煤矿的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生产能力、瓦斯等级、灾害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数据库,有的放矢地指导监察工作。

2.进一步完善八项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监察执法计划制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信息交流和工作通报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监察公告制度;执法监督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编制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执法计划,明确目标,确定内容,落实到矿,落实到监察组,做到有的放矢。分局与各监察组签定目标责任书,制定具体考核办法,细化考核指标,量化工作责任。加强与地方安监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定期组织召开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通报煤矿安全情况,分析事故和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协调研究解决辖区煤矿安全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煤矿安全监察运转机制。与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行动,组织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非法矿井的关闭情况的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监察公告制度,对安全许可、事故查处、行政处罚、关闭矿井等情况,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完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严格文书审查等各项规定,定期对执法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

3.进一步规范执法,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在分析和掌握煤矿隐患分类的基础上,对照行政处罚规定,进一步完善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逐步建立起安全隐患与行政处罚对应的执法数据库,实现现场检查和数据库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克服执法失轻失重的现象,提高监察执法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公正性。各组下矿监察时,必须携带笔记本电脑和打印机,实现计算机自动生成格式制作文书,全面提升执法文书制作质量。

(五)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

1、加强领导和培训学习

为全面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开展,分局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组,认真组织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执法制度的学习和培训。

2、进一步梳理各项行政审批和执法依据,完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汇编,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一步细化分解各室、组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将执法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落实到每一位监察员头上。

3、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等。

4、严格考核和奖惩

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全年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同步进行,严格考核和奖惩。

(六)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1.认真开展“三项监察”。

三项监察”要与隐患排查工作相结合,与打击非法违法工作相结合,与安全许可相结合。要始终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继续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新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必须建设瓦斯抽放设施;督促现有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完善瓦斯抽放设施并达到国家抽放标准的规定。通过强有力的监察执法,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培育和树立本质安全型矿井的样板和典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的煤矿,逐矿下达责令停止生产的执法指令文书,并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2006年已确定关闭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加快关闭进度,确保关井措施到位。

2.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加大对已许可煤矿持续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日常监察,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煤矿,一经发现,必须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要求,该经济处罚的必须给予经济处罚,该停产整顿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3.加强瓦斯和水患专项监察处罚力度。

为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今年要加大对瓦斯和水患灾害的治理,从源头上抓起,从瓦斯检查的及时准确和矿井掘进过程中坚持有掘必探抓起,规定: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按时检查瓦斯,不准有空班漏检或虚报、假报;凡是有掘进的巷道,必须先探水后掘进。在监察中如发现有以上两种情况之一的,对照行政处罚上限标准,加重处罚。

4.严格事故查处。

规范调查程序,从严追究责任,提高按期结案率。加大对隐瞒事故的查处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要发挥新闻媒休、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社会反响大的恶性事故及时曝光,公开处理结果。

(七)强化监督,确保执法到位。

实施有效的的监督是保证监察执法公正、时效、廉洁的重要手段。制定有效措施,及时纠正监察执法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

1.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责任到组、到人。把“罚款、停产、事故、关井”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监察目标责任的落实。量化考核标准,真实反映执法绩效,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

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发现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视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警告、责令书面检查、戒勉谈话、内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加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安全情况,定期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地向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督促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把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作为行业监管的重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跟踪督查。

(九)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的意见》,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目标,以提升执法能力为重点,以廉洁自律为保证,进一步加强监察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适应执法环境的变化,进一步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提高依法行政、总揽全局、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把政治理论学习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提高每位监察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创建“学习型监察分局”,在分局组织集中学习的基础上,聘请理论专家专题讲授有关理论,通过学习达到坚定理想信念,严肃政治纪律,提高道德修养。积极引导和教育党员干部正确对待荣誉和待遇,善于从全局的高度看问题,克服片面的攀比现象,增强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的自觉性。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把先进性教育贯穿到队伍建设之中,体现到监察执法工作之中。

2.从推进作风建设着手,狠抓落实。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监察人员要立足本职,准确定位,凡监察一个矿井,必须深入井下,依法下达执法文书,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以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埋头苦干的奉献精神,把监察执法工作做实,努力建设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坚持原则、立场坚定、作风顽强的安全监察队伍。

3.加强队伍业务建设。根据煤矿安全形势要求和监察队伍“不适应”、“不符合”的实际,制定短期培训计划,针对法律法规、行政执法、专业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等方面的内容,聘请专家或省局业务处室领导为监察员讲课,进一步提升监察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适时开展案例分析、执法文书评比、出外参观学习等活动,积累新经验,增强新本领,不断提高监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开展对监察人员的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的学习考核活动。

(十)继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监察执法提供有力保证。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纪委七次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为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提供保证。

1.加强学习教育。党风廉政教育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措施。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实际,继续在加强党风廉政教育上下功夫,要始终加强学习,做到警钟长鸣。认真贯彻落实“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使广大监察人员自觉拒腐防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增强全体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2.做到“三个强化”。以廉洁从政为切入点,一是强化内部监督。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和述职述廉制度。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考核、总结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和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二是强化外部监督。构建多层次的社会监督防线。继续在煤矿企业、有关部门及地方人大政协聘请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设立举报电话和廉政监督电话,接受公众的监督。继续推行政务公开,让社会了解执法的内容、依据和程序,接受社会的监督。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采取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巡查。真正做到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开展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就延伸到哪里,监督检查工作就跟踪到哪里,坚决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及国家局党组、省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坚持抵制来自各方面对执法工作的干扰,始终保持过硬的作风和优良本色,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OO七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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